案情简介
原告厦门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《广告投放服务合同》,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厦门地区地铁、公交媒体的广告投放服务,合同总价86万元,服务周期3个月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广告投放工作,提交了完整的投放报告、监播数据。被告以广告投放后品牌曝光量、转化率未达预期为由,仅支付了30万元服务费,剩余56万元拒付。原告遂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。
争议焦点
1.原告是否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
2.被告以投放效果未达预期为由拒付服务费的抗辩是否成立
3.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
办案思路
1.固定服务合同中关于广告投放的具体要求、原告完成投放的监播数据、投放报告、双方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
2.举证证明合同中仅约定了投放的媒体、位置、周期、频次,并未约定曝光量、转化率等效果指标,被告的效果预期抗辩无合同依据
3.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投放义务,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
4.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,精准核算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金额。
处理结果
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56万元,及以56万元为基数,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(自应付服务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;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